实用文章:常用开源协议详细解析

ugmbbc发布于 2007-06-25 10:31:18| 次阅读 字体: 打印预览

开源软件

开源在今天的软件业已经很普遍,但开源是否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对开源后的代码为所欲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开源运动同样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和道德准则.不遵行这些规则不但损害开源运动的健康发展,也会对违规者造成名誉和市场上的损失,更可能陷入法律纠纷和赔偿.
  首先,要对几个概念有所了解:

  1. Contributors 和 Recipients

  Contributors 指的是对某个开源软件或项目提供了代码(包括最初的或者修改过的)发布的人或者实体(团队、公司、组织等),Contributors 按照参与某个软件开源的时间先后,可以分为 an initial Contributor 和 subsequent Contributors .

  Recipients指的是开源软件或项目的获取者,显然,subsequent Contributors 也属于 Recipients之列.

  2. Source Code 和 Object Code

  Source Code 指的是各种语言写成的源代码,通过Source Code,结合文档, 可以了解到整个软件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到某个功能函数的实现方法等.

  Object Code 指的是Source Code 经过编译之后,生成的类似于“类库”一样的,提供各种接口供他人使用的目标码,按我的理解,它就是像常见的DLL、ActiveX、OCX控件性质的东西.(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分清楚这两个概念的目的在于,有些开源,只发布Object Code ,当然,大多数发布的是Source Code.很多协议也对 “你发布的是哪种Code的时候应该怎样”,有着明确的约束.

  3. Derivative Module 和 Separate Module

  Derivative Module 指的是,依托或包含“最初的”或者“从别人处获取的”开源代码而产生的代码,是原“源代码”的增强(不等于增加)、改善和延续的模块,意为“衍生模块”.

  Separate Module 指的是,参考或借助原“源代码”,开发出的独立的,不包含、不依赖于原“源代码模块”,意为“独立的模块”.理解这两个概念的目的在于,很多协议对涉及到商业发布的时候,会有哪些是衍生的,哪些是独立的,有着明确的商业发布规定.

  现今存在的开源协议很多,而经过Open Source Initiative组织通过批准的开源协议目前有58种.我们在常见的开源协议如BSD, GPL, LGPL,MIT等都是OSI批准的协议.如果要开源自己的代码,最好也是选择这些被批准的开源协议.
  这里我们来看四种最常用的开源协议及它们的适用范围,供那些准备开源或者使用开源产品的开发人员/厂家参考.

  BSD开源协议(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予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欲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但“为所欲为”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2. 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3. 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其实这几个规则约定的目的也只是达到一个目的:是他人的东西,别人以BSD开源了,你就不能不做任何声明而占为己有,更不能用他人的名义来做商业推广.你只对你自己的东西拥有绝对控制权.

  举个例子,你用开源代码(A)修改或做其他增添之后,产生了产品B,这时候,你对B的控制由你自己决定,你可以用任何协议再开源,也可以闭源商业发布.但,因为如果B中包含了A或A的一部分(一点都不包含就不叫修改了),那你在B产品的版权声明中,必须有提到你有使用到 A ,并且附带上 A 的开源协议.而且不能做商业推广的时候将B 冠以原开源作者的名义以促进商业推广.

  BSD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代码,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
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是对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开发.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1.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3.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4.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GPL (Gun General Public License)vesion 2.0 1991

  我们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协议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励代码重用的许可很不一样.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免费的各种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

  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 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

  由于GPL严格要求使用了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作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

  最常见的开源协议,使用它作为授权协议的有大名鼎鼎的 Linux .GPL最显著的两个特点就是网上称为的“病毒性传播”和“不允许闭源的商业发布”.

  所谓的“病毒性传播”,指的是,GPL规定,所有从GPL协议授权的源码衍生出来的(即上面提到的Derivative Module),或者要跟GPL授权的源码混着用的Project,都要遵循GPL协议,就像病毒一样,粘上了关系,就“中毒”了.GPL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在GPL协议保护下的产品,不会再受到其他协议或者授权的约束.即让跟GPL有关系的源码都能免费获取.举个例子,如果你的改进的Linux中使用了GPL授权下的开源模块(也必须使用,你不可能自己重新去做个内核吧,如果做出来了,你也没必要叫Linux了.),那么你整个Linux产品也必须遵循GPL协议去开源,不能以其他方式去开源发布,更不允许闭源发布.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这样一个Linux--这个功能是GPL协议授权的,可以免费获取源码,而另外一个功能是其他协议下的,拿不到源码.这点规定对使用或者研究该产品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便利.

  而“不允许闭源商业发布”指的是,在GPL授权下,你的软件产品可以商业发布,拿去卖钱,但是在这同时,你也必须将该产品的源码以GPL协议方式开源发布出去,供他人免费获取.也许有人会迷惑,拿去卖,又同时开源,那谁来买阿?这个产品怎么赚钱呢??这就涉及到开源产品的商业模式的问题了,想了解相关一些信息的话,可以看看以上我给出链接的一些文章.至于后面,可能会写一篇关于开源项目的商业模式的随笔.

  GPL协议下的商业发布的一个关键点就像 Java 视线论坛的 Robbin所说的,GPL是针对软件源代码的版权,而不是针对软件编译后二进制版本的版权.你有权免费获得软件的源代码,但是你没有权力免费获得软件的二进制发行版本.GP对软件发行版本唯一的限制就是:你的发行版本必须把完整的源代码一同提供.

  它细节如再发布的时候需要伴随GPL协议等和BSD/Apache等类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类库的的软件必须采用GPL协议不同. LGPL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发布和销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采用LGPL协议.因此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很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协议代码为基础,通过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避免有人利用开源代码复制并开发类似的产品.

  CPL(Common Public Liecense) vesion 1.0

  CPL是IBM 提出的并通过了OSI(Open Source Initiative)批准的开源协议.主要用于一些IBM或跟IBM相关的开源软件/项目中.如很著名的Java开发环境 Eclipse 、RIA开发平台Open Laszlo等.

  CPL也是一项对商业应用友好的协议.它允许 Recipients 对源码进行任意的使用、复制、分发、传播、展示、修改以及改后做闭源的二次商业发布,这点跟 BSD 很类似,也属于自由度比较高的开源协议.但是,需要遵循:

  1. 当一个Contributors将源码的整体或部分再次开源发布的时候,必须继续遵循 CPL开源协议来发布,而不能改用其他协议发布.除非你得到了原“源码”Owner 的授权.

  2. CPL协议下,你可以将源码不做任何修改来商业发布.但如果你要将修改后的源码其开源,而且当你再发布的是Object Code的时候,你必须声明它的Source Code 是可以获取的,而且要告知获取方法.

  3. 当你需要将CPL下的源码作为一部分跟其他私有的源码混和着成为一个 Project 发布的时候,你可以将整个Project/Product 以私人的协议发布,但要声明哪一部分代码是CPL下的,而且声明那部分代码继续遵循CPL.

  4. 独立的模块(Separate Module),不需要开源.

Yesky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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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8 条评论,显示 33 条
第1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0:35:05
貌似GPL已经快到V3.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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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0:34:55
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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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乾 发表于 2007-06-25 10:42:18
此文如转发,如何描述文章来源?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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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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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0:48:09
国内利用GPL赚钱的人太多了,基本都是钻了GPL在法律上无法强制的空子!

比如无耻的暴风影音,当然风雷影音也要准备步后尘了.

有兴趣的可以看看这个连接:http://bbs.flmpc.com/viewthread.php?tid=8013&extr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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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萌要素 发表于 2007-06-25 11:00:10
通常通过GPL发行商用软件是通过不打包版权和专利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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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 乾 发表于 2007-06-25 11:02:29
超级影音之流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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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 staywizu 发表于 2007-06-25 11:05:00
国内的废品 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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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05:13
为什么二楼的发文时间早于一楼,难道说时间是通过客户端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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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06:33
eMule使用的是GPL,但现在某些下载软件在加入ED下载功能的时候,只是简单的把eMule的代码制作成模块,供主程序调用.应该也算违反协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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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 萌要素 发表于 2007-06-25 11:08:21
可能和ajax的通讯时间有关
可能是接到数据后生成时间
接受完所有数据后写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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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08:46
新世纪的乾?汉化新世纪的一些人汉化了些GPL软件然后捆绑插件为自己赚钱,不也违反了GPL!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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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09:01
这都给你注意到了......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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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 萌要素 发表于 2007-06-25 11:10:23
这个涉及法律问题
在某些国家(在美国不同的州可能也有不同的解释)
通过系统调用版权的封闭模块不受该封闭模块的授权协议干扰
但是在GPL的所在地...那种做法是需要受到该封闭模块授权协议的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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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楼 Jianglb 发表于 2007-06-25 11:11:50
正确答案是:在测试数据库异地同步,一楼是通过网通教育网镜像服务器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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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17:50
哪位能够稍微解释一下,像monta vista linux这样的产品,带有Linux字样,究竟是否仍然是GPL的?从哪里可以得到它的source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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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楼 萌要素 发表于 2007-06-25 11:21:42
shit
你们现在有几台服务器啊...
做数据库异地同步还不如在中间架设分布式数据库缓存
这样可以减少同步带来的i/o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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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楼 乾 发表于 2007-06-25 11:33:46
汉化新世纪只是个“公众”汉化发布平台。就像华军,也只管发布,不管GPL,当然,暴风跟华军有矛盾,那是另外的问题。不是在汉化新世纪发布的所有东西都算汉化新世纪的责任,正如华军、天空等也一样。如果有责任,那么所有的下载站点责任等同——这个道理其实很清楚的。当然,世纪至少有一点比他们强:说会捆绑审核,就一定有审核,不是拿个投诉页面了事。这点,几大下载站其实都是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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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34:53
GPL (Gun General Public License)vesion 2.0 1991



敬业点好么?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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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 einmus 发表于 2007-06-25 11:38:55
说了是GNU,介绍常识的文章却没点儿常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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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楼 萌要素 发表于 2007-06-25 11:40:30
把gnu打成gun的人很多的哈
这个都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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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楼 乾 发表于 2007-06-25 11:41:11
我在这里一向都实ID。当然,我不能因此BS其他人。

汉化新世纪跟所有的下载站一样,都是“公众”发布平台,只是我们专注于汉化发布。所有的下载站,包括华军、天空都不会管什么GPL的,否则,那一大堆影音早没发布渠道了。

公众发布平台,不会对所有作品负完整责任,这点,汉化新世纪跟其他站点责任等同。

同时,如果这些公众发布平台,要真的什么都管,恐怕也会被唾骂跟Wall 一样了——好像网络什么都能骂,只要你在网络上存在... 所以,你说的情况谁都知道,但不代表不能让他们发布。这点,我们会跟华军、天空等站保持一直。 不过,我们相信唯一的一点可以自信的:我们说会审核捆绑,就一定有审核行为。而不像其他下载网站,虽然有个绿色标签,虽然有个投诉页面,其实都是名不副实。这点,说了你们也不会认同、关注,但我们还会继续执行。 所以,请继续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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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楼 jick 发表于 2007-06-25 11:41:27
的确很实用,这样就清楚了某个开源项目适用于什么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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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1:55:00
如果这些软件不使用GPL协议,那么就是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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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3:08:08
flashget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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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4:05:17
你们为什么不爱国?怎样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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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5:45:08
好东西,等下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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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5:50:32
还能咋办?

水产 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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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6:20:54
那我可以也这样说那些利用GPL赚钱的汉化人和利用不遵守GPL搞XX影音赚钱的人一样无耻.

PS:但有些XX影音的作者没利用这个赚钱并且完全遵守GPL.国外有,国内也有!你没必要把所有做XX影音的作者都看成一样.国外的软件站一样提供类似国内这些XX影音的解码包下载.其中大部分都遵守GPL.

再PS: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这个道理你应该懂.等GPL真正哪天行动起来,我看你的那套审核捆绑还说的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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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楼 neverland 发表于 2007-06-25 16:45:36
谁能告诉我GPLv3和GPLv2有什么差别?怎么惹得Linus老大一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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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楼 neverland 发表于 2007-06-25 16:56:50
从我个人的角度而言,还是要强烈的支持汉化新世纪;很多汉化者是在无私的实现软件本土化,他们是极度值得尊敬的;还有一些汉化作者在软件中加入了自己的私心,例如广告链接、捆绑插件等,但我佩服汉化新世纪的是这些都很光明正大,不像某些流氓软件一样偷偷摸摸甚至还说自己是良民;在能够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同样也要非常感谢这些作者的贡献。10多年用电脑的经历汉化新世纪让我受益匪浅,要说我是枪手那也是心甘情愿自发的枪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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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9:09:55
GPL 协议你可以把他当成合同,当你使用了含有 GPL 协议代码的程序后。你就可以要求那个软件的开发者立即无条件履行协议,提供程序源代码,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上书 FSF(自由软件基金会)。或者争取成为中国 GPL 协议第一案。
曾经摩托罗拉就被 FSF 点名过,之后 MOTO 的手机发布了全部的 GPL 和 LGPL 的程序代码,但他的主要程序,是直接运行在 libc 基础类库的 LGPL 上的商业源代码,所以不可能获得全部的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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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楼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6 08:07:48
日本也有这样的事情,著名的游戏开发公司开发的游戏动画部分因为采用了GPL的软件,据说是因为员工不太清楚GPL协议造成的,被指出之后,使用了相关代码的游戏就开放源码了。记得是两个18X游戏。

在日本,版权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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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7-06-25 10:48:09
国内利用GPL赚钱的人太多了,基本都是钻了GPL在法律上无法强制的空子!
比如无耻的暴风影音,当然风雷影音也要准备步后尘了.
有兴趣的可以看看这个连接:http://bbs.flmpc.com/viewthread.php?tid=8013&extr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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